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拖车、电子警察与权力的正当性
章剑生

  对于开车的人来说,遇到拖车与“电子警察”可能是较头痛的事。拖车是指由交警部门委托的公司,将违章车辆拖到停车场,在按规定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再向其收取一定数量的拖车费。“电子警察”是交通违章自动拍摄记录监控系统的简称,其系统的功能就是利用车辆检测和自动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拍摄城市交叉路口闯红灯或冲单行线的机动车的照片,为交警部门处理该类违章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无论是拖车还是“电子警察”,它们都是公安交警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而作的“制度创新”。从各地的报道看,这两项新制度对于维护交通秩序还确实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城市用地方性法规将“电子警察”法律化,而许多地方还通过以物价局文件的形式,将“电子警察”使用费和“拖车费”合法化。
  然而,社会民众对这两种“新制度”一直忿忿然。如对收取费用的问题,既然拖车公司是交警部门委托执行公务,产生的拖车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怎么能转移到违法行为人身上呢?“电子警察”是交警管理交通秩序的一种“公器”,其使用费应当由国家财政支出。如果现在这种费用收取办法成立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当规定交警处理违章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交警的工资、福利等也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显然,这种“新制度”在收取有关费用方面的问题,其正当性是经不起法治理念考问的。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费用已经由纳税人事先支付了,如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再向公民收取相应的费用,实质上公民承担了极不合理的“双重赋税”。
  另一个引起社会民众不满的问题是处理程序。违章停车的确是一种令交警头痛的事,但是,按照规定只有当违章停车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时,交警部门才有权将违章车辆拖离现场。可是对于没有达到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违章车辆,为什么非要采取拖车这种既加大了管理难度又令车主反感的方式呢?有的地方甚至拖走了车辆也没有留下任何让车主了解车辆去向的提示。在“电子警察”那里,违章车辆留下的仅仅是车型与车号,实践中的做法是将车号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要求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来的,将从重处罚,或者在车辆年检时“总算账”。从表面看,这一程序无可挑剔,但假如车主与当时驾车的不是同一人时,由谁负举证责任呢?再对照一下《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我们不是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吗?
  其实,违章停车和闯红灯等行为在国外也同样存在,据说在国外生活的人未听说过因为违章停车而遭拖车、扣车的事。拖车只适用于一种情况,那就是交通事故。只要违规停车本身未给交通秩序造成直接和较为严重的影响,管理者就不应拖走当事人的车,开张罚单,让车主凭着罚单到指定的地点、窗口交纳罚款即可。好在现在我国交警决策部门也了解到了国外的这种比较科学的做法。于是,面对社会民众的责难,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开始实施“拖改贴”,即在违章停放的车辆上贴罚款单,要求车主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然而在河南郑州,一位学法律的车主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不合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获胜诉。此案判决一出,倒让我们的交警部门难堪良久。
  交警部门管理交通秩序是其法定职责,面对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在制度上作一些创新,从而确保管理权力的有效性,应是予以肯定的一种积极态度。然而,交警管理交通秩序的权力毕竟是姓“公”的,它不能为权力行使者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定程序之外,成为居无定所的“行者”。因此,我们毫不怀疑:当权力欠缺正当性的支持之日,便是它损害社会民众合法权益之时。
  作者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